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市场管理

第三十三条

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市场管理 第三十三条 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限经营快递业务,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快递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快递服务。 快递企业不得将快递业务交由未取得快递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人经营。 快递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其从业行为。快递从业人员收派快件时,应当佩证上岗。 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三款关于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规定,适用于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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