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市场管理

第三十一条

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市场管理 第三十一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 已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在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办快递业务,超过时限未开业的,由颁证机关收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中止或者终止办理快递业务的,应当提前15日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在营业场所及本省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未投递的快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邮政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