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市场管理

第三十条

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市场管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除、迁移、损毁邮政信箱(筒)、邮政报刊亭、信报箱等邮政设施; (二)私自开启、封闭邮政信箱(筒)或者向邮政信箱(筒)内投放易燃、易爆、腐蚀、带有毒性病菌等危险性物品或者其他杂物; (三)在邮政营业场所门前通道或者邮政信箱(筒)、邮政报刊亭、信报箱等邮政设施周围设摊、堆物;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邮政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