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城乡建设规划在城市街道、广场、公园、旅游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设置邮政信箱(筒)、报刊亭等邮政设施,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免缴城市道路占用费等费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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