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建设城市新区、开发区、高校区、旅游度假区、工业园区、城镇社区或者旧城区改造,应当同时配套安排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和邮件处理场所,具体位置和面积由有关部门与邮政企业协商确定。 重点旅游景区景点,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等地点,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