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承担邮政普遍服务义务的邮政企业,应当给予必要的财力、物力扶持和其他政策优惠。 财政、发展和改革、审计、邮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