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国家给予邮政企业用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的补贴资金,邮政企业应当将其使用计划报送省财政部门、省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省财政、审计和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