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邮政普遍服务质量自查机制,并定期将自查结果报送邮政管理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邮政普遍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并将质量评价情况向社会公布。 邮政企业应当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提供查询服务,接受用户对邮政服务质量的监督。 对用户的投诉,邮政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用户。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邮政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不答复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