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用地,符合划拨条件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划拨,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邮政企业已取得的邮政设施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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