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邮政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应当事先与当地邮政企业协商,在保证邮政通信正常进行的情况下,按照就近安置、方便用邮的原则,作出妥善安排。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