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普遍服务

第十四条

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普遍服务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新建居民住宅区,应当由单位或者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到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不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的,邮政企业应通知单位限期办理。邮政企业应当公布登记地点和电话号码。 单位更改名称、收件人变更地址,应当事先通知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也可以办理邮件改寄新址手续。 具备下列按址投递条件的,邮政企业应当自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之日起7日内安排投递: (一)有地名管理部门统一编制的门牌号码; (二)有确定的用户名称和固定地址; (三)已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或者接收邮件的场所; (四)具备邮政车辆和邮政从业人员的通行条件; (五)按规定需要办理中外文名称登记的,已办妥手续。 不具备按址投递条件的用户,可与邮政企业协商,由邮政企业将邮件投递到双方商定的接收邮件的场所。邮政企业可以根据单位和个人的需求,在营业、投递场所设置用户租用的邮政专用信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邮政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