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普遍服务

第十六条

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普遍服务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提供便利,在楼房地面层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主出入口处设置收发室、信报箱或者指定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准许邮递人员及车辆进入管理区域为用户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并免收停车费。 收发室、物业服务企业、村邮站、村委会或者其他接收邮件场所应有人员接收邮件。接收邮件的人员应当当面核对、签收,并妥善保管和及时传递邮件。发现错投和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批注原因并及时通知邮政企业收回。 任何人不得私拆、隐匿、毁弃、盗窃他人的邮件或者撕揭邮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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