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未对建筑物、构筑物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影响铁路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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