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实施危及铁路安全行为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