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火车轮渡进出港航道、航路和港池内实施非法设置碍航物、在港池内进行捕捞作业和水产养殖等危害火车轮渡安全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