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海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铁路沿线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铁路安全隐患,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依法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排除;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通报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