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未分类 · 第二章 铁路线路安全 第十四条 海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铁路线路安全 第十四条 对于产权不清、管理主体不明的上跨铁路桥梁、渡槽、管线和下穿铁路涵洞等穿越铁路的设施,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主管部门与有关单位确定管理维护主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