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海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铁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护路联防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牵头并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铁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治安秩序综合整治、爱路护路宣传等工作。 铁路沿线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落实铁路安全环境管理路地“双段长”工作机制,共同承担组织巡查、协调会商等工作,及时排查和处置影响铁路安全的问题和隐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铁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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