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未分类 · 第二章 铁路线路安全
第十六条
海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铁路线路安全 第十六条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互联互通机制,研判灾害对铁路安全的影响。 铁路沿线的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属于铁路用地范围内的,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整治;属于铁路用地范围外的,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整治。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由责任单位负责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