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铁路运营安全

第十七条

海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铁路运营安全 第十七条 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一千米范围内,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范围内,确需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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