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铁路运营安全

第十八条

海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铁路运营安全 第十八条 铁路路堑上或者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道路与铁路立体交叉、并行路段,应当设置安全防撞设施和警示标志。道路与高速铁路立体交叉、并行的,应当提高安全防撞设施等级,并设置畅通的排水设施。 安全防撞设施、警示标志、排水设施的设置、管理和维护,道路与铁路同步建设的,由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与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协商确定;道路建设在后的,由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设置、管理和维护;铁路建设在后的,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设置,并按照有关规定移交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管理和维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