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协调机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业队伍建设,完善人才培养机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