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定》

地方性法规 共 1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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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定 未分类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海南历史文脉,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结合本省实... 第二条 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 第三条 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协调机制,解决工... 第四条 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 第五条 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公布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可以从本级名录中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推... 第六条 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保护规划,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属性、特点以及存续状... 第七条 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确定和公布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并通过补助、奖励等方式予以支... 第八条 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评估结果作为奖惩依... 第九条 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举办、参加国内外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传播和交流活动,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 第十条 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具有海南特色、适宜普及推广的传统音乐、舞蹈、戏剧、体育等代表性项目纳入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将传统体... 第十一条 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集传承、体验、教育、培训、旅游等功能于一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馆、... 第十二条 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和文化、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后继人才: ... 第十三条 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支持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打造具有海南特色的文化品牌。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创作开发动漫... 第十四条 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融合发展。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机融入景区、度假... 第十五条 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乡村振兴战略,依托区域内独具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支持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业工坊、合作社、家... 第十六条 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合理利用代表性项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场所提供、宣传推介、产品销售等方面予以支... 第十七条 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支持、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团体... 第十八条 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