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保护规划,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属性、特点以及存续状况,实行分类保护: (一)对濒临消失、活态传承困难的代表性项目,应当优先安排保护经费,记录并保存其内容、表现形式、技艺流程,收集相关资料和实物,保护相关场所及遗迹,提供和改善传承场所及其他传承条件,采取特殊措施培养传承人,实行抢救性保护; (二)对具有生产性技艺和社会需求,能够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转化为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代表性项目,应当采取扶持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建设、扩大传承人队伍、支持提高产品设计制作水平和品质、协助宣传、展示、推介产品和服务等措施,实行生产性保护; (三)对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可以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村镇、街区,或者结合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对代表性项目及其所依存的自然和人文生态环境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扶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