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公布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可以从本级名录中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推荐符合列入上一级名录的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东坡文化、海瑞廉洁文化等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并提出列入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代表性项目不能以活态形式存续或者无法传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记录该项目的核心内容和独到技艺,经专家论证确实无法存续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其退出名录,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