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确定和公布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并通过补助、奖励等方式予以支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申请成为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认定和公布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并通过提供必要的场所、保护补助费用和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参与社会性公益活动、支持代表性传承人申报专业技术职称、人才认定等方式予以扶持。 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保护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