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举办、参加国内外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传播和交流活动,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交流与合作。 鼓励和支持华侨华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宣传和推广,加强对琼剧等起源于本省且在境外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交流和合作,创新合作模式,联合打造特色文化品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欢乐节、传统节庆等活动以及博鳌亚洲论坛、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海南岛国际电影节等国际活动,通过搭建文化数据服务平台、推行多语言交互新型数字化体验等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宣传、展示、传播和交流。 省和相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采取扩大原材料种植生产基地和传承体验设施建设、扩大传承人群、扶持产业发展等措施,加强对黎族传统纺染织绣技艺的保护和传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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