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评估结果作为奖惩依据。 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或者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认定部门取消其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或者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资格,向社会公布,并可以重新认定: (一)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义务的; (二)因保护不力、保护措施不当或者违反合理利用原则,导致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恶化或者失去真实性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造成恶劣影响的。 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原认定部门可以授予其名誉传承人称号,并重新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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