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具有海南特色、适宜普及推广的传统音乐、舞蹈、戏剧、体育等代表性项目纳入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将传统体育、游艺代表性项目纳入全民健身活动;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社区建设,打造社区特色文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本地的国有剧场资源,通过免费或者低收费等方式,支持传统音乐、舞蹈、戏剧等代表性项目展示展演。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