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和文化、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后继人才: (一)组织代表性传承人、后继人才及相关从业者等参加相关研习和培训; (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研究基地,设置相关专业和课程,对就学人员按照规定给予资助; (三)支持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或团体(群体)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教育和实践活动; (四)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