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融合发展。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机融入景区、度假区、公园、酒店、商场;支持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验设施,培育旅游体验基地;鼓励开发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的主题旅游线路、研学旅游产品和演艺作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