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支持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打造具有海南特色的文化品牌。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创作开发动漫、游戏、演艺、影视、艺术品、文化创意产品等特色文化产品和服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理开发利用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中药炮制及其他传统工艺,促进传统工艺的传承与振兴。支持符合条件的传统工艺企业申报中华老字号和海南老字号,支持将中华老字号和海南老字号中符合条件的传统技艺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充分利用海南自由贸易港贸易自由便利等政策优势,拓展国际市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产品和服务跨境贸易。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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