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集传承、体验、教育、培训、旅游等功能于一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馆、博物馆、传承体验中心(所、点)等传承体验设施,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创新展示。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办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馆、博物馆、展览馆和传习馆(所)等传承体验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定向资助、贷款贴息等政策措施予以支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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