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合理利用代表性项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场所提供、宣传推介、产品销售等方面予以支持,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保障其在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所享受的优惠政策和待遇,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购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产品和服务。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通过创新金融产品等方式,为开发利用代表性项目提供金融支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