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支持、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等,将涉及知识产权的传统手工技艺、生产工具、艺术表现形式等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申报地理标志和著作权登记。 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行业组织依法为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指导、咨询、信息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