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治理责任;不履行治理责任或者治理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渔业等相关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委托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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