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五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条例生效后,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