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5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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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除前条职责外,还行使下列管理职责: (一)草拟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规章; (二... 第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体制,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高国... 第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企业中有关资源性国有资产的评估、确认及权属争议处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中的... 第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认... 第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企业国有资产委托运营,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资产通过合同方式委托给其他企业进行运营... 第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海南省各级人民政府所管辖的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运营、经营、收益和监督,均适用本条例。 第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实行委托运营的,受托方必须对委托目标提供财产抵押,或者第三人担保,或者交纳保证金。 受... 第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国家统一所有,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分级管理; (二)政... 第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受托方有权要求委托方依照合同的约定支付报酬。 为受托方委托运营提供担保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受托方依照... 第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由省、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分别代表本级政府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五条 受托方代表委托方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但涉及股东会议拟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 第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者股... 第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六条 企业国有资产可以全部委托给受托方,也可以部分委托给受托方。 受托方可以是一个企业,也可以是数个企业... 第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企业国有资产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委托方式运营或者授权方式管理。 经营业绩好的大中型公司,可以直接... 第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七条 受托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可供抵押的资产; (二)有合理的资产负债... 第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八条 企业国有资产实行委托运营,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实行委托运营的企业国有资产... 第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省、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行使下列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的法... 第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九条 委托运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必要条款: (一)被委托企业国有资产价值总额; (二)被委托企业国有资产所... 第二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条 委托运营合同订立后,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出具授权运营委托书,其有效期限应当与委托运营合同的期限一致;... 第二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一条 委托方认为需要转让被委托的公司股权的,应当与受托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委托方可以直接决定股权转让。... 第二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二条 受托方不得侵害委托方的合法权益,不得以被委托的国有资产清偿被委托国有资产以外的债务或者为自己设立... 第二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三条 委托运营因下列事项终止: (一)委托运营合同期满; (二)合同双方协议或者单方依法解除合同; (... 第二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四条 受托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受托方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委托方... 第二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五条 委托方违反委托运营合同,干涉受托方的委托运营权的,受托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六条 受托方因经营不善被宣告破产的,委托方作为抵押权人,从抵押财产中优先受偿。 第二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七条 委托方有权了解受托方的运营情况,受托方应当定期向委托方提供被委托企业国有资产所在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第二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八条 非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资产以及不宜采取或者尚未采取委托方式运营的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九条 非公司制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和尚未采取委托方式运营的公司的国有资产,可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一家... 第三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条 非公司制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授权管理的,被授权机构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法规聘任或者解聘企业经理... 第三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一条 被授权管理的国有企业经理(厂长)的任用,应当按照海南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二条 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资产实行授权管理的,被授权机构代表授权方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股东的权利,其权利限... 第三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实行授权管理,应当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被授权机构订立授权资产管理责任书,明确管理责任... 第三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四条 授权资产管理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授权管理国有资产价值总额; (二)被授权管理国有... 第三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五条 被授权机构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定期报告被授权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提交... 第三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六条 当不宜委托运营或者尚未委托运营的情形消失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按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将被授权管... 第三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七条 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国有资产的出资者凭借其产权取得的收益。 第三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八条 企业国有资产收益包括: (一)被委托运营的企业国有资产按合同上缴的委托收益; (二)被授权管理的... 第三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国有资产的收益和收益使用计划,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 第四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十条 受托方和被授权机构必须按委托合同或者授权管理责任书的规定缴交企业国有资产收益。 国有股权收益应当按... 第四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十一条 省、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十二条 省、市、县(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同级人民政府对所管辖的企业国有资产的委托运营、担保、授权管理... 第四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十三条 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监督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业务活动。 第四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审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运营、经营实施审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十五条 受托运营或者经营国有资产的企业,必须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按照国有资产报告制度的要求,报告... 第四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管领导人员和直接责... 第四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十七条 被授权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被授权机构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对... 第四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被授权机构委任的股权代表不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作虚假报告,致使国有股权遭受损失的... 第四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十九条 委托运营期间,受托方不按期上缴委托运营收益的,委托方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追究受托方违约责任,并收取... 第五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十条 资产评估、会计事务、审计事务等中介机构弄虚作假,致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其他... 第五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十一条 受托运营或者经营国有资产的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 第五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 第五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十三条 受托运营或者经营国有资产的企业、被授权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 第五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十四条 委托方与受托方因履行委托运营合同发生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十五条 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运营、经营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8.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十六条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运营、经营、收益和监督,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条例生效后,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