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三条 委托运营因下列事项终止: (一)委托运营合同期满; (二)合同双方协议或者单方依法解除合同; (三)受托方依法解散或者依法被宣告破产; (四)被委托国有资产所在企业依法解散或者依法被宣告破产。 委托运营终止,委托方有权收回被委托的企业国有资产。收回时的被委托国有资产,不足合同规定值的部分,由受托方补足;超出部分,由委托方和受托方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分成。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