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一条 委托方认为需要转让被委托的公司股权的,应当与受托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委托方可以直接决定股权转让。由此造成受托方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被委托公司股权的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受托方有优先受让权。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