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九条 委托运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必要条款: (一)被委托企业国有资产价值总额; (二)被委托企业国有资产所在企业的名称、住所; (三)委托运营期限、委托目标及考核方式; (四)受托报酬和支付方式; (五)担保条款; (六)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七)违约责任; (八)委托运营终止后委托资产的返还和验收。 合同格式范本由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类,统一印制,供合同双方参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