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条 委托运营合同订立后,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出具授权运营委托书,其有效期限应当与委托运营合同的期限一致;委托方还应当立即书面通知被委托的国有资产所在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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