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二条 受托方不得侵害委托方的合法权益,不得以被委托的国有资产清偿被委托国有资产以外的债务或者为自己设立抵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