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四条 受托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受托方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委托方的损失: (一)连续两年不能实现委托目标的; (二)非法转移、处置抵押物或者重复设置抵押的; (三)虚报财务报表,侵吞委托收益的; (四)拒不提供委托方要求的财务报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 (五)侵吞被委托国有资产的。 因国家利益的需要,经同级政府批准,委托方可以解除合同。由此造成受托方损失的,委托方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