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六条 企业国有资产可以全部委托给受托方,也可以部分委托给受托方。 受托方可以是一个企业,也可以是数个企业。 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的公司应当委托两个以上受托方共同运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