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中的国有股份,包括政府直接投资和国有企业的自主投资,与其他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