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由省、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分别代表本级政府统一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