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国家统一所有,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分级管理; (二)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分开; (三)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能与企业国有资产运营、经营分开; (四)企业国有资产的投资、受益和监督相统一; (五)防止企业国有资产的流失,维护所有者权益; (六)企业国有资产投资者管理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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