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受托方有权要求委托方依照合同的约定支付报酬。 为受托方委托运营提供担保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受托方依照约定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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