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实行委托运营的,受托方必须对委托目标提供财产抵押,或者第三人担保,或者交纳保证金。 受托方提供的抵押物的价值应当高于委托运营合同所约定的资产增值和收益或者减亏指标的价值。 受托方提供第三人担保的,担保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担保人的资本金应当大于被担保的受托运营的企业国有资产价值。担保人应当有良好的企业形象和信誉。 受托方交纳保证金(包括有价证券)的,其金额可以低于提供抵押财产的价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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